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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我所报送自律承诺材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我所报送自律承诺材料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4]7号 2004年2月24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说明》(基金部[2001]33号)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在完成向其所属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自律备案手续后,应向我所提交有关自律承诺材料。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律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的材料包括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自律备案受理确认函”、“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及“证券账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二、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的“自律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竭诚为投资人服务的承诺;

  (二)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取信于市场、取信于广大投资人的承诺;

  (三)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承诺;

  (四)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职业操守的承诺;

  (五)依法运作,接受监管部门及我所监管的承诺。

  三、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的“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章。

  四、自律机构应对向我所报送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送的账户资料的形式应为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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