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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

  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落实好已布置的各项任务。监察部将于今年7月、9月、10月会同有关部门分三批对全国三分之一省份进行督查,集中力量对所督查省份辖区内2至3个地(市)及所辖县(市、区)涉铅和造纸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已清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特别是复查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技术、工艺和企业的情况,复查重点污染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明确的检查范围和重点,层层开展督查督办,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公开曝光。

  今年,国务院与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新疆1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这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的重要措施。监察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以上重点地区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方的监察机关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加强督查督办,督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执行责任书不认真或目标不落实的地方,要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大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是查处地方政府和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问题,有关地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不玩忽职守的问题,企业中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政策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源渠道。要注意研究环境违法问题之间的关联,从企业、项目的环境违法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入手,深入调查政府及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并案处理,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坚持并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查案工作不得力的地方,要采取派员督办、通报督办或媒体公开披露督办等方式,加大案件督办力度。要重视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增强查处工作的效果。近期内,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严肃处理一批典型案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排查案件线索,公开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7月27日前,各省(区、市)监察厅(局)要分别对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查处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向监察部报送案件查处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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