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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失效]

  1、内容健康向上,深受读者喜爱。
  2、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
  3、对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
  4、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
  5、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参加评选的图书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奖的图书必须符合获奖标准(具体获奖标准及条件,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分别制订,经评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图书奖下设九个门类: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含科普图书)、古籍整理、少儿、教育、辞书工具书、民族文版。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第七条 国家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设国家图书奖荣誉奖、国家图书奖和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其中国家图书奖数额为30个,其他两种奖项获奖数额视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三者合计不超过130个。
  入选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在正式确定之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
  第八条 国家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
  第九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由新闻出版总署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授奖办法:
  1、由新闻出版署授予获奖图书以“国家图书奖”称号。
  2、向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的作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作者为6000-10000元,译者为5000-8000元,责任编辑为4000-6000元)。
  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出版者颁发证书。
  向获荣誉奖和提名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颁发获奖证书。
  3、在全国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名单。
  第十一条 由新闻出版总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对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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