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修订)的通知
(新出图[2003]366号 2003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图书出版社:
我署曾于1992年制定并下发了《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新出图[1992]1583号)。国家图书奖评奖活动现已举办过五届,根据前五届的评选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我署对《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今年将举办第六届国家图书奖评选活动,请各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
第二条 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
2、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类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著作不在参评之列。
3、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每套为一种,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第五条 参评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质量优秀,贡献突出,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