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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第三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启用业务印章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2日)废止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第三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启用业务印章的函
([95]建标技字第43号)


××××××
  为了方便你单位国家标准《××××××》管理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工作,开展该标准的业务活动,现发放《××××××》国家标准管理组印章一枚。
  在印章使用过程中,请你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组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加强印章管理,切实做好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组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组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组印章(以下简称管理组印章)的统一管理,确保管理组印章的正确使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规定成立了相应的国家标准管理组后,可申请管理组印章。
  第三条 申请管理组印章必须由标准的管理单位申报,经标准的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刻制。
  第四条 凡经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自行刻制的管理组印章,以及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刻制的旧印章,自接到统一刻制的新的印章之日起,应当停止使用。旧印章尚应交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第五条 管理组印章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使用管理组印章时,必须经过本单位分管该国家标准管理组工作的领导签字。
  第六条 管理组印章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对外业务联系,不得用于与国家标准管理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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