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查会议可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审查中,对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求同存异,提出具体意见。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中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准的评价,以及对标准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审查会议代表名单;
五、函审标准时,由部主管单位发送函审标准通知,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标准送审稿函审表》(见附件三(1))发送到有关单位,审查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逾期未返回意见的单位以视同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持同意意见时,为本标准经函审通过。由部主管单位会同主编单位写出函审意见处理情况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三(2))。
第十四条 报批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标准编制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并会同部主管单位对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复议后,报送部主管单位一式五份;
二、部主管单位办理标准报批文件。标准报批文件应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审核表》(见附件四),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设计、施工试用报告;
三、部主管单位将标准报批文件上报部核审,经部审查批准,对标准进行编号,起草发布标准的通知,报部发布。并抄送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有下列两种格式:
一、强制性标准的编号为:
图(略)
二、推荐性标准的编号为:
图(略)
第十六条 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由部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标准主管单位负责已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解释工作,并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调查、收集在执行标准中的意见和效益的资料,为标准的修订积累资料。
第十八条 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五年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其继续使用,或局部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复审标准由部主管单位组织,具体工作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为工程建设的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可申报部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
第二十条 在制(修)订标准的工作中,应保存各阶段文稿,整理有关调查资料、测试验证报告、分析总结报告等标准档案材料,及时归档。部主管单位应做好标准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主编单位在填写《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标准编写工作量的多少、简单与复杂难易程度等情况,做出编制标准补助经费预算。经部主管单位核定,并分年度安排补助经费使用计划,随制(修)订标准年度计划下达。
第二十二条 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应在本年度10月份以前,填写《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编制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五)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向部计划财务司财务处请款。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制订、修订标准所需要的调研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会议费、资料费及印刷费、必要的咨询费和加班费等,不得挪做他用。在使用经费时,各项开支应遵守财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编单位,每年年底应填写《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编制补助经费财务决算表》(见附件六),将补助经费支出情况报部主管单位,以便安排下年度补助经费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因故并经部主管单位批准,主编单位不再承担该项目的编制工作时,除已支出的费用外,收回剩余部分。已完成的标准项目,由主编单位将该标准财务决算表报部主管单位,如有结余留标准编写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