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年度计划由部主管单位进行编制,报部批准下达。其中计划项目表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制订或修订、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部主管单位负责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列入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已落实;
二、由主编单位填写《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并经部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三、与我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部门协商,或由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协调后,确定我部为主编部门的项目;
四、不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矛盾。
第十条 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体现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本行业事业发展、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二、根据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逐步形成完整体系;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既要保证重点,又要统筹兼顾,分轻重缓急,本着急用先编的原则,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划任务书》,草拟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调查提纲、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计划、工作的进度安排、编写组人员分工等;
二、由部主管单位或由部主管单位委托主编单位组织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写组人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工作大纲发送标准的编制单位,并报部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编写组依据工作大纲,应开展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工作,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对测试验证结果,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对重大的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议。并整理原始调查记录,国内外有关资料,测试验证工作的原始资料,鉴定成果,专题报告,统一归档;
二、编写标准初稿。标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行办法》、《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标准初稿可送有关单位和部主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然后编写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对有分歧和争议的内容,编写组应进行反复论证、充分讨论。主编单位应对标准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三、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送部主管单位五份,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为一个月。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专题会议或专门走访的形式征求意见;
四、部主管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进行全面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应协调一致,技术内容应体现国家和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准确地反映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提出的依据应真实可靠,并与有关标准相协调,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送审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标准编写组写出标准的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报告,对标准进行修改补充,编写出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二、主编单位向部主管单位报送标准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35-50份)、送审报告、标准的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测试验证报告、设计施工试用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技术上成熟的程度,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比较,标准实施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标准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继续做的主要工作等;
三、部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审查标准工作。应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送到有关单位。审查会议应由部主管单位组织召开,聘请有关单位的代表、编制单位及编写组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