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SONGA SHIPHOLDING PTE.LIMITED以下简称松加船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中国·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辉,中国·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力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伯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SOLAR SHIPPING ANGTRADING S.A.以下简称太阳航行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志田清敏(Kiyotoshi Kamosbida),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
  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于2005年7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2005年3月3日,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编号为4251/05。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向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苯5000吨,品质标准为ASTM— D— 841,单价为738美元/吨,总金额为369万美元。上述货物由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所属“土星”(TENGA SATURN)轮承运,该船船长托尼卡于2005年3月31日签发已清洁装船油轮提单,提单号为HOU2B。该提单载明:数量为4997.294吨,收货人凭指示通知被上诉人;装船港为美国休斯敦,卸货港为中国张家港。
  2005年3月31日,涉案货物装船时,由INTERTEK Crett检验公司的独立检验人出具了《重量验证书证明》。该检验证书证明,装上“土星”(TENGA SATURN)轮的4997.294吨甲苯,系品质符合ASTM— D— 841标准的完好货物。
  2005年6月3日,上述货物由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所属“飞虎”(SWIFT TIGER)轮运抵目的港张家港。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持涉案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时,“飞虎”(SWIFT TIGER)轮船长对该提单予以签章确认。但经开舱检验,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呈黑色状,与该货物应无色、澄清透明状严重不符,货物已严重损坏。经中国进出口检验总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初步检验,该货物有近1500吨已严重损坏,且短少近100吨,给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万美元,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