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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

  应当看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制定的一些法律已经注意到这种变化,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比较原则的。比如新公司法二十条第三款引入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和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但并未明确使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新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但并未规定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新证券法建立了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但并未具体明确民事损害赔偿救济的程序及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而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正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对非传统型经济利益集团诉讼所必须的,这是挑战,当然也是机遇。建议大家对正在发展着的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尤其要取得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掌握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违法违规的情况,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联手出台的“组合拳”治理证券投资市场,使过热的股市软着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从人力组合和法律准备上大体做到心中有数。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上,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和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及处理公司僵局纠纷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抓紧弥补法律预留司法解释的“制度接口”,而在这以前,应当以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仅为适用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不完全适用条件的,绝不能适用,需要适用的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备案。鉴于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市场实体,牵涉了太多的社会关系,担负众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审理公司僵局案件时,要突出调解、突出整顿、突出社会公众利益,着重审查公司僵局的事实是否的确存在、股东请求是否滥用公司僵局条款、公司解散是否必要,尽量做到让“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造成社会不稳定。
  四、法律制度创新与司法解释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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