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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

  新修订的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即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股东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重要依据。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首次把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作为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决定撤销之诉的依据,以及把业主大会制定的居住小区管理规约作为业主行使权利、遵守法定义务和业主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和修改经济法和社会法时,已越来越注意社会契约和公民权利行使中意思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公民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石,公民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中心。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国家司法公权力介入当事人的自治领域的程度和力度,慎重认定公司章程、村规民约和居住小区管理规约的效力,不要轻易认定无效。就公司案件来说,对于那些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公司自治,只要公司自治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认定公司自治的效力。只有对于那些涉及到公司内部组织健全、交易安全的问题,诸如控制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而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干预,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至于审理涉及村民诉讼和城镇业主诉讼案件,这些案件虽小,但处理不好往往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更要慎重对待村规民约和居住小区管理规约这些社会自治契约,一般不要轻易否定其效力,在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物权法规定政府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之间是指导和协助关系),力求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三、市场主体经济参与度和交易风险增大与司法调节社会矛盾职能的强化
  新公司法显著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和注册资本注资方式以及股东诉讼、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公司僵局等制度设计,尤其随着新证券法全面系统地建立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市场风险的预警、控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沪深股市已连续七个多月呈现牛市,股市总市值已逾17万亿,股民总数已达10069万,每天交易量均在3000亿以上,股市泡沫明显,随着管理层调控力度加大、调控手段频繁使用,证券市场价格震荡加剧,昨天财政部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从千分之一,越过千分之二,直接调至千分之三,当日沪深股市千只股票下跌,全天跌了281点,跌幅6.5%。值得注意的是,诸如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的基金“老鼠仓”和杭萧钢构虚假信息被查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些都展示中国有关管理、监督资本市场主体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行为的包括经济行政法律在内的民商法律正日趋完善成熟,对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与此同时,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对市场经济参与度增大,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公民的追求财富、维护财富权利意识得到空前提高,涉及经济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正从传统的农村失地农民维权和城镇居民因城市建设引发的动迁纠纷向非传统的公司和资本市场领域发展。我们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认清形势,跟踪资本市场的新动向,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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