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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

  一、平等保护与司法公正、司法和谐
  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物权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宪法原则,从字面上仅仅局限于执法和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现在就有了法律内容上的人人平等。物权法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落到了实处,因为它赋予了涵盖立法和执法、司法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的公民人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这条核心原则,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从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到司法公正、司法和谐,人民法院一系列工作主题和指导方针的与日俱进,在物权法颁布以后获得了更为丰厚、更为实际、更易操作的品质,那就是公正必须平等、平等才能和谐。对于民商事审判来说,平等对待当事人不仅是审判理念的重要内容,而且是贯穿整个审判过程的司法要求,即审理任何案件,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要做到“程序公正”就是要保障所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机会,从立案、举证、质证、调解到裁判,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提出、证据自认、证明责任分配到法官释明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得按照法律规定不偏不倚,不能厚此薄彼、有亲有疏。要做到“实体公正”,那就得真正做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分清责任、严格适用法律,不管当事人地位多高、背景多硬、实力多雄厚,该承担责任的、承担多大责任的,就得依法承担,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为了追求高调解率,而强迫调解、诱导调解,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做到“结果公正”,那就得在审判程序中注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平等对待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法慎重行使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适用和执行中止、终结的确定等涉及平等保护执行程序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时,如果真正而不是虚假,是确实而不是形式上做到了在程序、实体、结果等所有阶段平等保护了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所拥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以及履行权利的机会,那就真正做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和谐。
  二、公司自治、公民社会自治与国家司法公权力的审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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