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确保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正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公正,就没有社会和谐;失去公正,民事审判就没有权威。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促进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通过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公正。要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要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每一个涉诉的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司法判决的公正,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审判过程的公正。要继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判决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要继续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确保错误的判决能够被及时纠正,冤情有处申、道理有处讲、错案有处纠,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对人民法院的信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到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
高效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高效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诉讼如果没有期限,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公正就得不到保障。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在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通过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弘扬正气、明辨荣辱、教育民众。同时,也要防止借口“高效”而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敷衍塞责,不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只做表面文章,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尽最大可能在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因片面追求“高效”而一判了之,最终导致“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权威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必须具有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最终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