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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确保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正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公正,就没有社会和谐;失去公正,民事审判就没有权威。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促进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通过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公正。要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要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每一个涉诉的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司法判决的公正,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审判过程的公正。要继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判决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要继续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确保错误的判决能够被及时纠正,冤情有处申、道理有处讲、错案有处纠,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对人民法院的信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到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
  高效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高效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诉讼如果没有期限,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公正就得不到保障。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在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通过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弘扬正气、明辨荣辱、教育民众。同时,也要防止借口“高效”而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敷衍塞责,不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只做表面文章,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尽最大可能在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因片面追求“高效”而一判了之,最终导致“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权威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必须具有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最终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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