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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7年6月25日 [2006]民四他字第4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0号《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一方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仲裁员在英国伦敦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和英国均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本案所涉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审查,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2001年1月1日修订并生效的《上诉和仲裁规则》以及英国1996年《仲裁法》。
  《上诉和仲裁规则》第一条(f)款规定,“本协会将通知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替代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本协会将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该方当事人在本协会向其发出通知后的14日内为自己选定了仲裁员”。而本案仲裁庭在原为被申请人广东丰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仲裁员S.Bigwood先生自动回避后并没有向被申请人广东丰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选定替代仲裁员的通知,而是径直为其重新指定了仲裁员。仲裁庭重新指定仲裁员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应认定属于《纽约公约》五条第一款(丁)项规定的“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协议不符”的情形。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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