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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年6月28日 [2007]民四他字第1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7]80号《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一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第
一条
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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