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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单位介绍信;
  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的,依次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复核和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负责核准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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