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五条 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
第十六条 保定实验动物时,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保定器具应结构合理、规格适宜、坚固耐用、环保卫生、便于操作。在不影响实验的前提下,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宜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第十九条 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
第四章 运输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国内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活体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国际运输应遵循相关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IATA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应遵循的规则
1. 通过最直接的途径本着安全、舒适、卫生的原则尽快完成。
2. 运输实验动物,应把动物放在合适的笼具里,笼具应能防止动物逃逸或其它动物进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袭和污染。
3. 运输过程中,能保证动物自由呼吸,必要时应提供通风设备。
4. 实验动物不应与感染性微生物、害虫及可能伤害动物的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
5. 患有伤病或临产的怀孕动物,不宜长途运输,必须运输的,应有监护和照料。
6. 运输时间较长的,途中应为实验动物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用水,避免实验动物过度饥渴。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