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实验动物为工作对象的各类组织与个人。
第四条 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其主要任务是保证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环境符合善待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和学习,动物实验实施方案设计合理,规章制度齐全并能有效实施,并协调本单位实验动物的应用者之间尽可能合理地使用动物以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