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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坚持司法民主,注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当然也不能例外。司法民主原则,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得到确立,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反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人民司法,即是具体的表现。司法民主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所强调的是,司法必须按照一定的民主法则行事,必须接受民主的参与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加强司法民主建设。要善于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倡导并不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是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持司法民主,必须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按照司法民主的要求,我们不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诉讼、推动诉讼以及了结诉讼的愿望,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各项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要让诉讼接受社会最为广泛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起诉,除非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由政府等相关部门处理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都要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诉请司法机关裁判的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及时依法答复当事人提出的每一回避申请。要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和质证权,不允许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任其作出的裁判脱离原本可以查明的客观事实。要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平等的、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要尊重当事人的上诉权,坚决杜绝利用缺席审判、公告送达等制度恶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六)坚持司法公开,注重自觉接受监督
  司法公开程度的提高是司法进步的标志和发展趋势,司法不仅应当是公正的,而且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司法公开的根本价值所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使,极大地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一些法院的做法,离时代和社会对审判公开性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审判过程的随意性和办案程序、适用法律的模糊性依然存在。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切实充分地做到审判公开,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才有可能让我们的司法真正地取信于民。
  坚持司法公开,必须注重自觉接受监督。审判公开是审判权接受监督的重要基础和途径。民事审判工作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要公开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信息,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知悉人民法院处理其权利诉求的结果和理由,便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要改进裁判文书制作,强化裁判理由的公开,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进一步加大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争取有更多的案件能够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形式,通过邀请旁听案件审理、听取意见建议、定期通报工作等各种途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加了解和理解民事审判工作,并争取他们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而且可以充分揭露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七)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是先进的和谐诉讼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只有真正实现诉讼秩序的和谐,民事审判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才有保障,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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