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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按照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必须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必须是廉洁的,只有在程序公正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础。按照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依照尽可能查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在当今许多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不高、法官队伍“先天不足”的国情下,实体公正更不容忽视。我们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
  (二)坚持司法效率,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任何纠纷的存在,既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也表明发生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是对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无正当原因审理期限较长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尽可能地明确从收案到结案各主要环节的工作期限,除健全落实承办人、合议庭的审限责任制外,还应明确领导审核、审判委员会审议等环节对审限所应尽到的职责,确保案件能够在审限内审结,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拖延。
  坚持司法效率,必须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是民事审判工作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核心要求。人为的迟延,必然消耗当事人乃至法院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产生更高的社会成本。当前,对那些因重大、复杂原因确实无法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尤其要注意不能匆忙下判,避免将矛盾由一审转移至二审或者再审,最终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综合诉讼成本。
  (三)坚持司法的终局裁判,注重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我们都知道,司法权产生于人类对和平的愿望与追求之中。当人类不断地认识到以同态复仇、强力争斗解决私人纠纷的不利以及带给人类进化的伤害时,人类便以公认司法权的形式将一切个人之间、家族之间和部落之间的各类纠纷,逐渐引导至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发展至今,司法权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这一初衷依然未改,而且,越来越被公认为解决纷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防止社会动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最佳途径之一。
  坚持和树立司法权威,必须注重维护既判效力。按照既判力规则的要求,它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而且也禁止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审判。遵循既判力的要求,完全是出于对司法权威维护的必要。当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现象,已严重损害了既判力规则,违背了诉讼终局原则,对司法权威产生较大冲击。当然,司法权威的核心前提,是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为基础的司法权威,是没有生命力的。对一项生效裁判,我们应当尊重其既判效力,是因为这项裁判是公正的,对那些缺乏公正的生效裁判,强求服从其所谓的既判效力,只能适得其反,最终只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也必须正确面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从中探寻制约司法权威树立和维护的各种因素,及时改正缺乏司法公正的生效裁判,让尽可能多的判决最终以其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对申请民事案件再审制度进行修改,一方面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一步地强化,另一方面将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
  民事审判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牢记权为民所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迫在眉睫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与司法为民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以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难题。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注重方便群众诉讼。司法要为民服好务,法官心中必须装有人民,必须对老百姓有深厚的感情。司法为民的中心任务,是着力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的各项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便民诉讼的条件,不断改进便民诉讼的各项工作机制,有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的要求,按照司法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切实改进和完善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工作举措,务求在便民诉讼上取得实效,防止把司法为民口号化、形式化、庸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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