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法治国为民事审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核心内容。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使命,也是我们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确保各类民事案件严格依照法律办理,各类民事矛盾纠纷获得公正裁处,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全社会也必须支持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权威地裁处案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对民事审判工作本身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同时也为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民事审判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经济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矛盾与纠纷,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诉求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最为主要的渠道。大量民事案件诉至法院,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审判工作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对司法效率、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更是充满强烈期待。目前,民事审判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等问题依然存在并不容忽视。着力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20余件。特别是在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的正常休息和休假得不到保证,法官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法官的培训和学习因此也受到影响。案件激增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案件积压和少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也影响了审判质量,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制约了民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愈加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前,一些地方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对法院审理的一部分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案件,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不配合甚至不当干预的情况。由于法院不能准确及时地发布审判信息,导致个别媒体对民事审判进行不准确报道,给民事审判工作在客观上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个别当事人以自伤、自残、自杀等威胁,或者攻击、伤害、侮辱、谩骂法官,使民事审判法官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
三是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尚待加强。从当前民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少数法官司法观念陈旧,忽视审判规律,对少数案件感到事实难认、是非难判、纠纷难了,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少数法官审判知识老化,对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够熟悉,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能力不强;部分法官经验不足,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等能力尚有差距。此外,还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极少数法官自身不正,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都与公众对公正司法日益增长的期望值还有相当的差距。
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下的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不断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符合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结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实际,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民事审判工作要以不断提升的司法公正水平,为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保障。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依法审判。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排斥一切不当干扰,坚决防止枉法裁判,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平等保护。民事法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围绕人身或财产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民事审判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