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地适应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形势,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得到了更好的发挥。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地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治理活动,对民间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了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二是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许多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纵向、横向联动的调解协作机制,村(居)调委会解决不了的纠纷,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单个调委会调解不了的,联合调解组织调解。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的,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调解,有效地增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建立完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各地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对一段时期比较突出的、多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为党委、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有效地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了依据。四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公安、信访等部门的配合,将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受理的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有些地区开展“联调减诉”,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真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纠纷不出乡镇。
(五)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英雄模范人物不断涌现。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通过各种形式逐级开展岗位培训工作,使广大人民调解员了解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目前,全国人民调解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307万人,占调解员总数的61.6%,比2003年提高了1.90%。各地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将选举与聘任相结合,把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一大批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加人到人民调解员队伍当中,队伍知识结构日趋合理。一些地区实行人民调解员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各地结合村(居)调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居)调委会。广大人民调解员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群众为己任,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涌现出了曹发贵、胡光明、汤群芳、杨秀臣、黄映东、康有喜、陈政、孙淑芬、金锋、梁友行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他们有的牺牲在调解纠纷的第一线,有的因忘我工作而积劳成疾甚至英年早逝。他们和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一样,是全国490万人民调解员中的杰出代表。三年来,先后有11.9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和27.5万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把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工作也十分关心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极大关注,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人物以及典型事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所有这些,都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认真实践、勇于创新,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实践表明,人民调解工作只有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才能赢得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才能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几年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坚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和预防化解工作,并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防止了大量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也从根本上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扶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才能大有作为。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自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专题研究、亲自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不断加强与法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争取他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许多政策、法律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制定了调解案件个案补贴办法。周永康同志最近对浙江省一些县市近年来探索施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作法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所有这些,都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