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郝赤勇同志的讲话
(2007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次全同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总结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昨天上午,罗干、周永康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亲切接见了会议代表。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肖扬院长、吴爱英部长分别作了讲话。肖扬院长的讲话,对于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吴爱英部长的讲话,提出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全面部署,对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罗干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肖扬、吴爱英同志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下面,我就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情况、基本经验,以及全力推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讲几点意见。
一、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拓展工作领域,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近年来,随着我同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知难而进、主动介入,发挥平等协商、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预防和调解了大量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个方面的纠纷。据统计,三年多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4万件,涉及60.6万人。其中,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及难点、热点纠纷近600万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7.9%;调解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77.3万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7.5%。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化解,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因素。
(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不断丰富,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各地按照“四个文件”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巩固原有的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结合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消费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地产开发区以及行政接边地区等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4.2万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9万多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1万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7.5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98万多人,基本达到了城乡村(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每十户设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
(三)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各地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程序、步骤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使调解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更加符合法律规范。同时,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签发支付令,对无效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共有17.3万件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至法院,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总数的1.09%;其中被法院依法维持的14万件,维持率达8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3.4万件。大量经调解后起诉到法院的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不仅说明了调解的成效和作用,同时也调动和激发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