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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建设。目前,国务院已将《人民调解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抓紧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地方立法。青海、陕西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前年和去年通过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要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结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学习、例会、回访、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避免随意性,保障公正性。
  (七)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健全、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要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一定要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八)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要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小组长和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广大人民调解员长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任务很繁重,工作很辛苦。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这支队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他们不断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司法部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要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树立节俭意识,健全有关制度,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人民法院一道,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争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指导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要强化管理意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制度等,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基础,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联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要根据形势任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指导的实效性。要与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并逐步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切实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司法所直接担负着组织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两所一庭”建设规划,切实抓好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司法所全面履行职能。司法所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切实抓好人民调解的组织、队伍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台账、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督促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评比考核,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县(市、区)司法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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