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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我们这次会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同志,以及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在百忙之中出席会议,亲切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留念。刚才,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任务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关心爱护,使我们很受教育、很受鼓舞。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天上午,肖扬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罗干和肖扬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大力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进展。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达到84万多个,调解员498万多人。人民调解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近三年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劳动,涌现出了曹发贵、汤群芳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代表司法部,就贯彻落实罗干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着繁重任务,肩负着重大责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主法治,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保持民主自治的形式,坚持依法调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公平正义,要求人民调解必须提高社会公信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人民调解必须注重法、理、情结合,促进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人民调解必须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定有序,要求人民调解必须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人民调解必须关注和化解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们一定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是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方法、调解手段和调解质量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手段,提高调解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来自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便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便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便于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转化。人民调解的这些特色和优势,对于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基础、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避免大量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和仲裁渠道,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当前,在有些地方还存在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我们一定要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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