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司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7年7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和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副部长郝赤勇同志在会上作了讲话,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肖扬同志的讲话
(2007年7月6日)
刚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就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就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进一步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罗干同志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领导对广大基层法官、人民调解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重点,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的基层法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诚挚的问候。
吴爱英同志刚才也作了很好的讲话,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坚持以保障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认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通过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关键是运用法律等手段,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路,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各类纠纷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局部影响和谐、影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长期积累、制约全局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冲突更趋尖锐。这些变化不仅使党和政府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法院调处矛盾纠纷的压力也不断加大,要求更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着眼于司法领域,依法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是回应当前司法需求和司法发展规律,立足人民法院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维护司法解决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提倡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发挥政治优势,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重要选择。我们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平等协商,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这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理念。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很多纠纷已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涉及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这种利益平衡中,我们可以通过判决作出胜负分明的判断,但是也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达到“双赢”。在某种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因此,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诉讼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发生纠纷以后,双方以寻求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既符合解决纠纷的一般规律,也有利于方便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比如当事人和解、第三人居中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我们不仅应当充分发挥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作用,而且应当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重心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将能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作为判断或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唯一标准。
二、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每年通过人民调解形式解决的民间纠纷都达到几百万件。人民调解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已经被群众普遍接受。运用人民调解形式解决纠纷,主要依据法律与政策,同时参照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规范,并广泛利用地方资源。这一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手段,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公益性等多种特点和优势,因而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人民调解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符合中国国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运用人民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全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和政府重视、关心和维护好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人民调解扎根基层,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通过调处纠纷的形式,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党和政府,有助于国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同样,做好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有利于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