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履行人民调解职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来谋划安排。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同时,要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人民调解工作过程,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矛盾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预防矛盾纠纷。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努力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特别要根据一些地区、行业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调解,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还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要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调解。切实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重点做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跨地区、跨部门、多主体、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是非。要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的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