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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间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数量多,原因复杂,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最先接触各种矛盾纠纷,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初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工作,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方式,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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