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二审改判、发回的数量逐年上升,维持原判的比例越来越低,其中有很多改判、发回的依据并不十分充分,可以维持的没有维持。当事人因此对二审和再审程序寄予无限的厚望,使很多本可以及时服判息诉的案件,陷入了诉讼拖延、矛盾加剧的怪圈。到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请再审的数量有增无减,后果有百害而无一利。扭转这种局面,除了一审的质量要提高之外,二审也是关键。我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在强化调解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办案思路。
依法维持的前提是依法,维持则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依法维持是依法改判转变而来的。为什么呢?一是现在的法官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尤其是
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完善了民事审判的各项规定;三是审判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监督更加健全,民事法官的构成和民事案件的质量确实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从维护法院权威、法律权威的高度来认识依法维持的重要意义。所以,对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坚决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在认定个别事实上不十分清楚,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如果尚未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的,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调整法律适用后,可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原判决中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项,二审法院应当认真研究该裁量的出发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除非出现畸轻畸重并致当事人利益显失平衡,否则不能轻易改判。一个法官一生可能审理几千件案件,但一个当事人一生可能只有一个案件进法院,这一个案件出了问题,就会给他形成一个错误的认识,他会认为法律是弹性的,司法是不公的,而且会影响他周围的一群人。因此,颠覆性地改判不当,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这是很危险的。另外,强调依法维持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慎重改判是指二审改判时应当持有审慎的态度,是依法改判的正确实施。对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慎重,以不改为宜。即使改判,也有修补性改判和颠覆性改判之分,能够采用修补性改判的,就不要采用颠覆性改判。要努力做到不诱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引发申诉和申请再审,避免造成当事人不服判、不息诉、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当然,慎重改判不等于不分是非,有错不纠,对那些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关系案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坚决改判。如果上下级法院分歧很大,应交换意见、慎重研究,必要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发回重审的泛化和滥用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使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害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符合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更为重要的是,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对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和激化,调解的最佳时机丧失,甚至诉讼标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实现,最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格发回建立在法定发回重审条件的正确理解基础上,所谓“严格”,有三层含义:第一,二审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规定的二审职责,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事实径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调解的案件,不要轻易发回重审;第二,对那些二审查不清,发回后一审法院也很难把事实查清的案件,应在能够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进行裁决;第三,对原判程序虽有不当,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不宜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民一庭2006年审结的所有二审案件中,无一发回,就是要为全国作出表率。当然,对于在程序上难以补救或者由一审法院做工作比二审法院做工作效果更好的,则另当别论。不论是否发回,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都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抓办案质量要从消灭低级错误入手,着力于案结事了,民事法官要有定分止争的司法能力,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矛盾,绝不是制造新矛盾,更不是扩大矛盾。明知是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庭长、主管院长要把好关。另外,判决要考虑能否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是坑害当事人的案件,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一个整体,无法执行的案件损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在签发案件前,一定要从审监的角度审视一下,是不是有硬伤,不要出现被审监庭颠覆性改判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