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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有关国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有关国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变化,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我国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申请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进行试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在阿联酋、泰国、博茨瓦纳开展承包工程业务,并提供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规定后,可按照有关办法享受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支持,但需由境内母公司提出申请并予以担保。

  二、试点期限暂定2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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