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司法标准不断完善
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20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方面面,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确保司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
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为例。2004年
《解释》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连续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中国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决心是坚定的,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工作强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根据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7年4月联合发布了《关于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07年
《解释》),这是我院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新的司法解释。这一
《解释》与2004年
《解释》相比:第一,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第三,进一步规范了缓刑适用,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第四,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第五,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第六,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07年
《解释》的颁布,充分表明了我国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具体举措和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不懈努力。我相信,2007年
《解释》的施行,必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