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副院长在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7年4月19日)
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我们共同探讨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对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及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网络电影著作权,促进产业发展,繁荣网络文化,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中国一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十多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始终信守承诺,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在刚刚结束的第二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以及今年初召开的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等院领导分别作了演讲,向世界充分表明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条约,为建设和谐世界提供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
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坚定的,力度是空前的,进展也是显著的。一方面是履行加入wto后的国际义务,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要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只有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当然,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和不平衡,执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许多新的、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解决。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7]第1号文件下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内容不仅涵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不仅包含基本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也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这是中国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今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继2004年12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之后,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又一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