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的影响力。
要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开庭审理;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同时要注意及时处理好在文书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通过当地法院网站将文书上网的法院,要同时将文书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
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要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和大众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国情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的了解,消除误解,增进信任,树立形象。
(七)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
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整体提高司法水平,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坚持不懈地提高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廉政建设。罗干同志日前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廉洁的极端重要性。肖扬院长也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就知识产权审判而言,也同样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廉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注意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又要注意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切实提高廉洁司法意识,全面提高司法能力。
要注意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要发挥法官学院定期集中培训的主渠道作用,适时修订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大纲,重点加强对民商法律基础、专业审判技能和科技基础知识三方面的培训,力争使每个知识产权法官在每两年内能有一次到法官学院学习的机会。要拓宽培训渠道,丰富培训方式,通过专题研究、工作会议、案件评查、案例研讨和文书点评等活动形式,查找问题,分析疑难,交流经验。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在办好每一起案件的同时,要注意多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学习,也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帮助办案,交流锻炼人才。
要切合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作出合理、稳妥的安排,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数量作为评价依据。
三、妥善处理六个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新形势新任务对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要求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关于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知识产权审判首先必须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只有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之中,自觉地为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把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把握好审判工作的方向,才能找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才能准确地制订和实施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良好效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当前,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必须围绕这些大局履行职责和搞好服务,努力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服务大局必须立足于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必须将大局意识内化于审判活动和法律适用之中,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关于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权利的行使又会涉及公共秩序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调整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法律意图。另一方面,私权保护又必须服从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特别是,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均不应给予保护;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知识产权合同,均应认定其无效,以此实现公法管制目的,维护公共秩序。
知识产权审判既涉及科技创新,又涉及先进文化的传播和繁荣,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和维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联系紧密,有些案件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敏感性。在审判中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善于从宏观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增强处理问题的敏感性和鉴别力。特别是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涉及大型企业重大经营项目的案件、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案件,要注意在政治上和政策上进行妥善的把握,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涉及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出版物著作权案件,不久前最高法院已就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的审理要求,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这些敏感性较强的案件虽然在数量上不多,但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大,波及面宽,处理不慎,就会造成负面后果。因此,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