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情况表明,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整体上有很大提高,受到了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但仍然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文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裁判文书要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引法准确、主文明确、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全面展示法官心证过程,增强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并同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负责。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可以采取附图、附件方式表达争议内容,增强侵权对比判定的全面性和直观性;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附件仅送达给当事人,不对外公开。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适时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江苏高院不久前就全省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希望大家学习参考。
(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
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充分运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做好调解,用发展的眼光、从和谐的高度对待纠纷,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长远发展,追求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着重做好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和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成讼;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沟通和协商。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
要切实采取便民利民护民诉讼措施。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公正而不冷漠,高效而不草率。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通过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上海等地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指导、诉讼释明、诉讼调解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专利法执法检查中的充分肯定。上海高院将就此进行大会经验介绍,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特别要学习他们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并以在先案例辅助说明,解决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和裁判预期不合理的问题,找准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合理设计调解方案,努力追求合作、和谐、共赢。
要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采取各项措施要切合实际,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五)进一步探索和健全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的活力
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新形势新任务对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到有关方面的较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保护制度”;“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探索和改革,要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高度,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审判的规律性,真正做到有利于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从整体上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信心。要抓紧研究解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同时结合
专利法和
商标法的修改,明确有关案件的诉讼性质,简化救济程序。
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适当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尽可能地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由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