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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强化诉讼救济和民事制裁,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各级法院依法积极慎重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430件,审结42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3.17%;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642件,审结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2.67%;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18件,审结208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07%。多数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注意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以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一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7件,审结69件(含旧存),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67%;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032件,审结95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60%;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60件,审结49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5.25%。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民事制裁。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

  五是注重审判质量和效果,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各级法院正确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2年的72.82%上升到2006年的78.36%,上诉率从2002年的49.42%下降到2006年的40.67%,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2年的23.90%下降到2006年的14.52%,再审率从2002年的1.00%下降到2006年的0.27%。注重诉讼调解,努力做到判调结合、案结事了。2002-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达到52.57%,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还高度重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也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整体上有较大提高,说理性明显增强。

  六是不断强化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各级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专业审判组织不断健全,审判力量得到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的主力军。目前全国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政治素质较强、学历较高、审判经验较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据2006年初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审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5年间,最高法院举办了8期共计有1035名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各高级法院也普遍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各级法院还大力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知识产权审判活动进一步规范、审判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涌现了以宋鱼水、牟乃桂等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

  五年来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使我们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审判经验。主要有:一要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和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各级法院始终自觉地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置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中心工作之中,从根本上确保了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和良好效果,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创新。二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界限。人民法院始终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在法定范围内准确把握司法保护的“度”,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既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有效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位。三要始终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适用法律的高度专业性和疑难复杂性、调节利益关系的多元性以及国际国内关系交织等特点,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需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妥善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又充分发挥判决明辨是非的功能;既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又注重把社会效果内化于法律适用的过程;既遵循法律的逻辑演绎,又考虑社会经验和生活逻辑。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乌苏里船歌》、张小泉剪刀、金华火腿等案件中,既遵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又考虑历史和现状,对案件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裁量,较好地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四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快、新难问题多。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保持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创新勇气,既立足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又保持宽广的国际视野,高度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和趋势,合理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和司法经验,及时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域名、字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等应时而生的新问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不相适应的地方。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新难法律适用问题,司法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国乃至省域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仍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仍需进一步提升。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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