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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7年1月18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交流经验,表彰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明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刚才表彰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在此我谨代表最高法院向获奖个人和单位表示热烈祝贺,也希望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认真向他们学习。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基本经验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稳步推进的一年。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克服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精心审判和调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0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同比增长5.92%和4.95%。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和12.07%。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的两个新司法解释,修订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

  回顾知识产权审判所走过的历程,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新起点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迄今已整整五年。这五年,从入世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发展和不平凡的五年。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五年来,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上了一个新台阶,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值得我们回顾和总结。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其中,受理专利案件12883件,年均增长11.32%;商标案件7261件,年均增长37.42%;著作权案件20396件,年均增长33.07%;技术合同案件4370件,年均下降15.22%;不正当竞争案件6730件,年均下降2.1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681件,年均增长32.92%。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

  二是及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为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不断探索审判规律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从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与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商标近似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备案等问题,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注重调研成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最高法院近年来陆续开展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等专题的重点调研,北京、江苏、广东、浙江、上海、山东、四川、广西等地法院每年均能有重点地开展调研,取得了一大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为研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确保司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审判力量和改善审判机制,提高了对形势任务的适应能力。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新要求,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改进审判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活力。目前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2个、38个和43个,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了17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布局比较合理,审判力量明显壮大。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制定长远工作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适应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做法。许多法院出台涉及级别管辖、庭审准备、诉讼调解、审判管理等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审判工作的具体操作。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特色和科技文化优势,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空间,涌现出了以甘肃高院、湖北高院、湖南高院和南通中院、成都中院、西安中院等为代表的一批工作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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