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讨论中十分关注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此,我十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会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适时对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做出必要的调整。但我认为,调整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原则,即要有法律依据。比如,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大家也知道,这件事一波三折,我们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海事行政案件专业性强,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民四庭一直在努力协调这件事情。但由于《
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专门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这给我们协调解决这件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是目前最大的一个法律障碍。二是专门性原则。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定要体现专门性和专业性,这是海事法院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不能与地方人民法院相同,不能为了追求案件数量而受理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否则,看起来管辖范围是宽了大了,但实际上会越走越窄。在这里顺便强调,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将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作为年终评比的衡量指标。三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原则。万副院长在报告中强调,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要从涉船、涉货扩大到涉水领域,海事法院应当受理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一项新任务,体现了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各海事法院要积极行动,尽快有所作为。
二、进一步提高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质量
质量决定生存,质量决定权威。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22年来,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严把质量关,为确保海事海商案件审判质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仍然不尽如人意,虽然原因有多方面,但主要还是在法律适用、诉讼证据运用、法律关系认定和案件处理等方面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对此,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和案件评查等多种方式对海事海商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指导。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海事海商二审案件的审理。各海事法院也要站在新的高度和新的起点,紧紧抓住海事审判自身规律,针对海事案件专业性、涉外性、国际性等特点,狠抓审判规范化管理,在案件质量上求精致,使审理的每一个海事海商案件都成为精品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吸引到我国进行诉讼,到那时,我国自然就成为了海事司法中心,不仅是亚太地区的,还会是全球的。
三、进一步加强派出法庭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