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坚持司法统一,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事审判工作领域坚持好司法统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是人民法官既懂政治、又讲法治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民事裁判结果要尽可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尊严。
坚持司法统一,必须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都有可能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社会非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民事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民事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当前,应当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广大民事法官更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如何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防止因民事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对于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意义尤为重大。我们要妥善处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正视矛盾,化解矛盾,这既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维护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着力保障和谐社会进程。
(一)切实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办妥各类民事案件。一是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的和睦。二是要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合法权利。三是要妥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四是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五是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把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六是要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改革顺利进行。七是要妥善审理好金融证券案件,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储户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八是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促进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九是要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交往秩序。十是要妥善审理群体性案件,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司法调解是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减压阀,是促进社会关系和睦的法律助推器。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柔刚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同时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一是要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不仅要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必要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虽已签发但仍未送达生效前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是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要按照即将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在树立先进典型以及晋级任职等方面对那些为调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先考虑。四是要着重做好以下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五是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等团体机构或其他组织协助调解,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等协商一致性的文件,在经审查合法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以进一步促成包含社会调解力量在内的多种调解机制并举的工作格局。
(三)切实采取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老百姓打官司,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便是如何打官司、能否打得起官司、可否打赢官司以及打赢了官司能否执行的问题,这也是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愿望强烈希望得到司法回应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有效采取多种便民措施,满足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的愿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存在的诉讼困难。一是要结合实际地做好诉讼指导工作,普遍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并尽可能地运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传播诉讼知识。二是要建立便捷立案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立案大厅,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为当事人递交诉状、交纳诉讼费等提供方便,尽可能实行一站式服务。三是要全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贯穿落实于诉讼全过程,对当事人就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提出的疑问,要耐心细致做出解答。四是要充分关注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对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诉讼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寻求律师等多方面的法律援助。五是要尽可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继续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探索小额标的争议案件的速裁工作机制,一定要避免案件因承办法官或内部讨论、审核、送达等环节造成的人为拖延,甚至是久拖不结。六是要及时回应当事人对诉讼进程了解的愿望,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的进程,进一步增强诉讼的透明度。七是要全面实施好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预先对诉讼的成败有其自己的把握。八是要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对于那些就判决理由及认定事实等产生疑问的当事人,承办法官要主动解答,使当事人对官司输赢形成正确的法律上的判断。九是要畅通申诉渠道,有效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防止对当事人的申诉上访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对符合条件且属于本法院应当管辖的申诉案件,要及时受理,不允许将申诉矛盾上移甚至是扩散到社会。十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缓解“执行难”问题,确保能够实现的胜诉权益及时完全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