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海事法院可以实行专业合议庭制度,根据案件的类型,相对固定合议庭,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五是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的陪审员制度。制定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等规定,结合海事诉讼的特点,建立海事海商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
六是进一步完善海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制定海事海商案件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
七是进一步完善海事执行制度。规范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阶段的扣押和拍卖船舶等强制措施,维护公正廉洁形象和司法权威。
八是进一步完善海事诉讼收费制度。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公开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特别加强在立案、诉前和诉讼执行中扣押、拍卖船舶以及执行等收费环节的监管,避免滥收费情况的发生。实践中需要统一的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使海事诉讼收费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公开公正审理案件,进一步展示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
要坚持科学的审判理念,体现诉讼程序价值。在案件审理中,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
一是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增加海事审判的透明度。海事海商案件的立案、开庭、裁判结果依法应当公开的均要公开。所有生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判决书要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以及各法院的门户网站上登录,并在三年内实现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诉讼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海事诉讼活动中,在不影响第三方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记录在案,诉讼程序可以简化。
三是认真落实便民原则,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注重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提高调解结案率。
四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审判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准确地做出解释和裁决,尽量通过准确的法律适用说服当事人息讼服判,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四)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裁判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更是维护海事审判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证。
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目前海事审判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就海上保险、无单放货、沿海内河运输、货运代理、油污损害赔偿、船舶碰撞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等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影响海事司法统一的有关问题,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本辖区内审结的所有案件符合司法统一的要求。
三是加强海事海商案件评查工作。要建立海事海商案件评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案件评查,通过案件评查及时发现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审判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海事审判业务交流。通过定期举办审判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对海事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以统一和提高认识,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奠定基础。
五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通过典型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要从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选编,定期编辑下发。从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每年编辑一到两期案例选编,指导海事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