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积极参加国际公约的起草和谈判。为维护我国利益,推动国际海事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改和起草工作。有关国际组织起草或者通过的《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2000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国际公约》、《残骸清除国际公约(草案)》、《统一运输法国际公约(草案)》等国际海事公约,都体现了我国的意见,反映了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经验,凝积了中国海事法官的心血。
(四)发挥审判窗口作用,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积极发挥对外审判的窗口作用,不断提升司法权威,逐步扩大国际影响力。涉外海事案件比例始终保持在受理案件总数的20%左右,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涉外案件类型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争议标的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和中国法,始终坚持对国内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始终注重维护海上航运秩序,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海事司法环境。如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航海者”轮系列案件、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塔斯曼海”轮系列案件、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阿提哥”轮系列案件等,均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
随着海事审判权威性和国际公信力的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国外当事人优先选择的诉讼地之一。近10年来,与我国无直接联系的国外当事人选择来华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共有726件。如韩国·东南租赁有限公司与巴拿马·帕兹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碰撞发生在公海,起运港和目的港均不在我国,韩国·东南租赁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行使择地诉讼的权利在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又如巴哈马籍巨轮“航海者”号因拖欠巨额燃油费而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涉案当事人来自美国、英国、利比里亚等8个国家,这些当事人一致选定到中国解决争端。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航海者”号实施了扣押,在船东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航海者”号。经过公开、公平的拍卖程序,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以594万美元的价格竞买得“航海者”号。当事人称赞广州海事法院在办理扣押、拍卖“航海者”轮一案中“公正严明,认真负责,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海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海事立法的逐步完善,也表明了我国海事司法水平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近10年来,我国海事诉讼案例已经连续在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等有影响的国际机构的刊物上刊载。我国海事审判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国际海事司法界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特别是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领域的中心地位正在逐步确立。
(五)注重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法官群体
22年来,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海事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素质明显提高。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由于体制不完善,时间紧迫,海事法官的遴选范围被局限在海事管理和港航企业的在职人员中,只有极少数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成为海事法官。因此,早期我国海事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普遍缺乏,法律素质和司法能力较差。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已经逐步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具有较高水准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这主要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狠抓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三讲”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海事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精神面貌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状态,模范法官不断涌现,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群体正在形成。海口海事法院法官林江同志忠于职守,在身患肾衰竭危及生命的时刻,仍坚持出差办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的“2005中国杰出法官”评选活动中获得“银法锤”奖;大连海事法院女法官孙光秉公办案,一心为民,多次荣获最佳法官、人民满意好法官和“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树立了海事法官的光辉形象。这次会议表彰的10个先进集体和28个先进个人,是海事法官的杰出代表,正是他们,以及他们背后的一个个群体,一个个法官,谱写了22年来海事司法的壮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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