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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首次。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刚才,曹建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海事审判事业22年来取得的成就,全面回顾了海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目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讲话高屋建瓴,着眼大局,深刻全面。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
  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开始在全国部分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审判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大事。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历程。海事审判工作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制度,促进了经贸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海事审判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建立专门海事审判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体系建设。
  一是相继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开创了海事审判工作的新纪元。1984年6月,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成立;1990年3月,海口、厦门海事法院成立;1992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成立;1999年7月,北海海事法院成立。这些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服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自此,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实际、布局合理、体现专业审判特点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特点的海事审判体系,成为世界上建立专门海事司法机构最多的国家。
  海事法院的设立,海事审判体系的完善,是人民司法事业的一个创举,大大丰富了审判工作的内涵,创新了审判体制和诉讼管辖制度,打破了以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格局,从体制机制上保证了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意义十分深远。
  二是理顺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海事审判新格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对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由交通部组建和管理的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以成建制的方式移交给地方司法系统,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进行管理,此举为海事审判工作扫清了机制性障碍,从此,海事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设立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海事法院创新思路,顺应形势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在辖区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24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设立,使海事法院的布局更加合理,管辖更加有效充分,审判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因此,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标志着海事法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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