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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这在海事审判历史上是第一次。会议认真回顾和总结22年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全面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任务,这是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全面提高海事司法能力,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工作在海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问候!
  海事审判工作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走过了从初创、不断发展到逐步完善的光辉历程。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已经成功探索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海事司法相适应的海事审判制度,已经培养造就出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较高、能够适应海事审判工作需要、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发挥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形象,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发展时期,党中央提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考验也越来越严峻,进一步加强包括海事审判在内的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势在必行。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海事法院是专门法院中的一支生力军,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我国是经济大国、航运大国和海洋大国,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快,要求我们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外向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贸易、航运主体日益多元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海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海事司法保障功能日益凸显。人民法院要圆满完成海事审判任务,就是要牢牢把握新形势新变化,站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海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海事审判工作放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布局,不断明确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任务,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眼于为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抓住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通过审理好每一个海事海商案件,落实保障功能,增强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要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依法审理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环境污染案件。要加强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不断增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海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国际性,海事司法已成为我国司法的对外窗口。一定要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高效、权威等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海事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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