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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6年11月3日 法函[2006]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请示》(内高法[2006]1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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