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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设立成都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设立成都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460号)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成都分行筹备处负责人朱亚明(Yamin Zhu)2006年7月31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成都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设立成都分行,其名称为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ABN AMRO Bank N.V.Chengdu Branch),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A座30层3003B、3005-3008室;核准朱亚明(Yamin Zhu)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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