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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亚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支机构变更中英文名称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亚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支机构变更中英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6]470号)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你行行政总裁陈玉光先生2006年7月7日签署的致我会的申请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原亚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原亚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更名为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Public Bank(Hong Kong)Ltd.Shenzhen Branch)。原亚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继,其他事项不变。
  二、批准原亚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更名为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Public Bank(Hong Kong)Ltd.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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