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曹建明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涉及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随着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现出很强的活跃性和变动性,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的领域也不断拓宽。这次会议主要研讨的专利、商业秘密、诉前禁令、赔偿和证据等问题,既有中外知识产权实务界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又有一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关于诉前禁令,中国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这一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我们对诉前禁令总的原则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状、有关证据以及合理有效的担保。只要申请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会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多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这个比例也是高的。当法院采取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后,案件当事人大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得许多纠纷尚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就可以及时解决,这与许多国家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效果非常相似。应该讲,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才四五年的时间,法官及社会公众对这一新制度还有一个了解和熟悉运用的过程。我们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成绩,还是不容易的。我们要继续加强对这一制度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努力增强可操作性。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中外法院共同面临的司法难题。我想,这主要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和隐蔽性导致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整体较快发展而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也就更加复杂并具有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也不能作简单的比较。但是,中国法院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的司法要求是明确的。比如,在北京高院审理的美国An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应当说,这客观反映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走向。
  中国法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结合具体的案情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使其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满足。同时,审理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案情,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有效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样做的基本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中国法院在注意对权利人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注意从经济上制裁侵权人,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与此同时,我们也建议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包括各个跨国公司在中国法院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时,更加注意诉讼证据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