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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6]481号)


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兼总裁吴振声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厦门分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围驻华机构、香港、厦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你行厦门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共转存款。
  批准你行向厦门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你行厦门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务、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它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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