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1996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申请。到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直接向国务院台办授权的上述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台办)申请;
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访项目,向国务院台办申请。
申请者应提交由所在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采访计划(包括采访项目、对象、地点、停留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凭批准函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登记,申请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采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