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东元2006-1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东元2006-1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请示》(中东字[2006]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开展东元2006-1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以东方公司持有的可疑类不良贷款账面本息91.6亿元(其中本金62.68亿元)为基础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不超过7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东方公司和中诚信托在开办此项业务过程中,应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风险集中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方法和技术体系以及作为内部信用增级的分层依据等事项内容提前足够长时间向投资者进行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在严谨分析、科学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三、东方公司和中诚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就严格遵守《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并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你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此项业务开展实际情况以及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风险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