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390号)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津港计财[2006]238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以下简称
《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Tianjin Port Finance Co.,Ltd.”;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含相当于999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港币)。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6005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32.01%;
(二)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5%;
(三)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出资相当于999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港币,持股比例19.99%;
(四)天津港第一港埠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8%;
(五)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5%;
(六)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天津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特股比例5%;
(七)天津港轮驳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5%。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