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委员会:
《关于合并筹建江苏银行的请示》(合组委[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内的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镇江、盐城和连云港10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设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二、江苏银行的筹建工作须在江苏银监局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三、江苏银行筹建过程中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完善股权结构。